《会员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5/9/13

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
会文件

锦星公发〔2015〕03号 《会员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概述

1、 根据《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和协会现行工作情况,秘书处、理事会、监事会联合决定起草《会员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下简称为“办法”,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工作,理事会负责执行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和申诉工作;

2、 本办法协会的各部门所有会员志愿者都应当自觉遵守,如有违背会协会监事会、理事会可依照本办法有权对其进行相关处罚,会员志愿者对理事会的处罚结果有意见可向监事会申述,监事会的申述结果为最终决定;

3、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工作由理事会人力资源部负责,理事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会员志愿者信息档案、会员志愿者考评、会员志愿者的招募、预备会员志愿者培训和指导及发展工作;

4、 本办法执行前须经时任会长签发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会员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 具有日常行动能力;

3、 热爱祖国、热爱和平、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公益事业、遵守法律;

4、 没有被人民法院剥夺人身自由;

5、 认同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的服务宗旨并遵守协会章程、本办法及协会和理事会人力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6、 能够保守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的机密;

7、 一年能至少参加二次以上的协会活动(含二次,活动包括线上线下);

8、 以上条件所有会员志愿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不同时具备的预备会员志愿者理事会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发展成为会员志愿者,已经成为会员志愿者的丧失上述条件的理事会人力资源部应撤销其会员志愿者资格;

第三章 会员志愿者的发展流程

1、 会员志愿者的发展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其他时间不予发展;

2、 在成为会员志愿者之前需要经过三个月的预备考察期,在考察期间的预备会员志愿者要接受理事会人力资源部的指导和培训及评审,合格后方可在每年的发展时间被发展为会员志愿者;

3、 在成为会员志愿者时需要认真向理事会人力资源部填写个人真实信息资料,填写的信息资料要和预备会员志愿者信息资料一致,不一致的理事会人力资源部不得发展其成为会员志愿者,因本人填写的会员志愿者信息资料出现遗漏或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4、 在会员志愿者时要向人力资源部缴纳会服、吊牌、志愿者证、胸牌的工本费,工本费具体金额将以理事会人力资源部告知为准;

第四章 会员志愿者的撤销流程

1、 会员志愿者自认为丧失具备条件或其它原因向理事会人力资源部申请撤销会员资格的,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并记录档案后由理事会一周之内出具批准撤销其会员志愿者资格说明,人力资源部应执行理事会决定,并由时任会长向会员志愿者出具协会工作证明后,;

2、 由理事会人力资源部通过考评、检查会员档案等方式查出会员志愿者不具备或丧失会员志愿者应具备条件,以及被人理事会力资源部依照本办法报理事会撤销其会员志愿者资格的,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决定后一周之内出具撤销其会员志愿者资格说明,人力资源部应执行理事会决定,并记录进会员志愿者信息档案;

3、 由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理事会工作时监事会讨论后认定其会员志愿者现不具备会员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的或经过申述流程监事会出具的结论,可以要求理事会人力资源部直接撤销其会员志愿者资格,理事会及理事会人力资源部应立即执行监事会的决定,并记录进会员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五章 会员志愿者的申述流程

1、 会员志愿者本人对于理事会及理事会人力资源部的各种结论认定不满意或认为理事会工作人员有问题时可以自接到相关结论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后,监事会在应一周之内查看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如果不受理直接出具最终结论维持原有认定结果,如果受理申诉应在三个月内(特殊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一年内)监事会讨论后出具最终认定结论,理事会依照监事会的最终结论执行;

2、 监事会只受理正当申诉申请,不正当的或无理由的及书面材料不充分的申诉直接给予驳回维持理事会原有结论,监事会出具的最终结论视为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的最终结论,不得再次申诉。

第六章 附则

  1、理事会、监事会可以依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流程实施细则,理事会人力资源部可以依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会员志愿者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和预备会员志愿者培训实施细则等,从而严格落实本办法的常态化管理和执行。

 

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

  秘书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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