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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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证书及档案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实行工资待遇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第三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十项制度,履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锦州市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锦民发[2011]1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